(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