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
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 - 《财务与会计》 被引量: 0发表: 2019年 财政部: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0日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