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
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
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第十二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1、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自2014年3月17日,此文第十二条废止。 2、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自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