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执行。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除因政府规划...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问题。第13号令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审批权限问题。我市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按规定须报经地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A.20B.10C.15D.25
2.企业涉及股权变化、解体破产清算、各项资产评估、城市规划搬迁、国家明令停建、因被投资方解散而清算等各项非生产经营性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我省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按照总局“第13号令”的相关规定,实行有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含公司系统内部的审计机...
[1]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市国税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9-19 [2]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08-09 [3]上海市.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2005-12-31 [4]上海市. 市国...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一条 为促使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