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备案对象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