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的直接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详见如下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2006〕第54号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 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 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 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 叫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 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 ②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 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 和国外立法经验, 破产可撤销行为...
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 诈行为,①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④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 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