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有规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其中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有规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其中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
国税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最大变化是:凡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在60天年通过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不再适用于5年追补扣除年限。7月1日之后现金支付可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这个公告把以前业界所坚持的“合理性”扣除原则彻底废止,把“以票控税”坚持到底【其中“票”包括各种合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依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等。;发票;合同
建议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要积极主动事前申请退税(政策依据为国税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和本公告),而碰到稽查再做申请则比较被动,甚至会失去实操上申请的窗口期。 3、如果2021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乙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从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凭证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做详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仅对税前扣除做了“有关、合理”的框架性规定,一直以来无具体细则落地,税前扣除凭证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此次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础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