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 借款人申请时,应填写《额度使用申请书》,经贷 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借款人使用在线自助提款功能的, 《额度使用申...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
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 借款人申请时,应填写《额度使用申请书》,经贷 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借款人使用在线自助提款功能的, 《额度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