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执行措施。 目录 1以物抵债的要件 2以物抵债发生情形 3以物抵债的风险管理 4以物低债和代物清偿的区别 5以物抵债和流押条款的区别 6以物抵债实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
二、法院执行中的以物抵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在拍卖时若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可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债。法规4 根据同一规定的第十九条,如果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提交足...
最高院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物抵债的基本概念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在民事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二、最高院关于...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 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及时还清债务。但有的以物抵债则是为了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等其他非法目的,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既要注重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化解矛盾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的...
01、【届满后协议】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
以物抵债协议,是指为消灭债务人的债务,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并以此抵销债务人债务的协议。“以物抵债”既是买卖交易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债务人消灭债务的一种清偿方法。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起草小组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早于双方借款合同中还款日期,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间,与该还款...
2.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在成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可以将以物抵债分为期前以物抵债和期后以物抵债。期前以物抵债是指在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期后以物抵债是指在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由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多签订于原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