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周某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设立抵押权,向吴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3月23日 ,周某为获得李某20万元的借款,又将该轿车抵押给李某,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0日,该轿车因故障需要维修,周某将其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周某
3月1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以上述小汽车进行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30日,甲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万元,再次以上述小汽车进行抵押担保,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均无力清偿,相关债权人拟实现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
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4月1日,由于市场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万元,故张三要求李明将汽车担保的债权变更为200万元,李明同意,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未经李四、王五、赵六同意。张三、赵六对李四、王五享有汽车的抵押权的事实均不知情。后李明无法偿还债务,关于李明的债权人对...
第一点,《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题目中,汽车抵押权的设立是通过借款协议约定的,可以视为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因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又“暗地”卖给丙,所以可以视为丙买车的时候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乙对汽车享有...
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张三的900万元债权:以其劳斯莱斯汽车抵押,担保张三100万元债权,均进行了抵押登记。3月,李明又以其劳斯莱斯汽车作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向赵六借款200万元。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4月...
2023年6月10日,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6月12日,抵押合同生效;6月15日,双方进行了抵押登记;6月18日,赵某将该汽车登记证书交付给钱某。下列各项中,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 。;2023年6月10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8日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
丙取得该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因此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一,丙购买该房屋时主观上为善意,因为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乙;第二,丙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由A公司为乙和丙提供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第三,转让的房屋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由此说明,丙的购房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