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总论精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1版,2011年第2版。 代表论文 (一)犯罪论体系序列 1. 犯罪概念的分层含义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再宣扬--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规范理解为切入, 《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2. 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宣言与自省,《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3....
由于轻视刑法随意介入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容易产生的一个误解是,认为“刑法万能”。对于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机能定位来说,否定“刑法万能”主义,从正面来说是因为,产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的外在原因;与之相适应,犯罪的抗制对策也自然是多方面的。通过刑法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进而预防犯罪,...
2020年,付立庆出版的专著《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直面刑法调控范围的广度与深度这一传统命题,认为“立法上的立法积极主义(=适度犯罪化)”+“司法上的实质解释论(=明显突兀感说)”+“适用上的必要节制(=以刑制罪的观念)”+“理念上的严而不厉(=轻犯罪的‘脱敏’)”共同构成了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基本...
《刑法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版; 译著 《从新判例看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编著 《许霆案深层解读: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诠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 代表论文 1、“善待社会危害性——以我国刑法第3条的检讨和反思切入”,载...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 二、教授课程 中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 三、主要研究方向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的解释或说明,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效力。立法解释的范围应该在狭义上理解,仅指立法机关对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对疑难案件所作的解答或决定。 在我国,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法律条文作出的解...
本书是作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刑法总论》课堂十数年间授课讲义的基础上,经过系统完善而成,内容涵盖刑法总论的重要领域。全书彻底贯彻阶层犯罪论体系、结果无价值理论和作者所倡导的积极主义刑法观,理论特色鲜明;作者虽取法德日刑法学基础理论,但并未全盘借鉴,而是注重域外理论的本土实践,较多地结合我国实务案例...
结合我国《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以及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诈骗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指,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产生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具体而言,诈骗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侵犯他人财产(“公私财产”)的欺骗行为(对行为本身的认识),明知自...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缓适用条件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这里的“可以”规定得就不科学,也给法官预留了即便“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但仍然不判处死缓的法律空间。故而,在立法完善的层面,应该将上述“可以”修改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