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
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