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2〕5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精...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52号 养老金发放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1〕54 号)、《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 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 139 ...
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2号)规定,2022年1至5月新发生的失业农民工,其提出的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