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等规定,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
第一条为更好推动我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以下同)利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统筹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持续推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
有病房的临床科室医师,须提供任现职以来5份有代表性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同时须另行提交任现职近5年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号5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从中随机抽取5份病案,每年至少1份。任期内因援疆、援外、进修、对口支援等原因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的,从近5年其他年份中抽取。 (二)专题...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实施安徽省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2年安徽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公告如下。
晋人社厅发[2022]62号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 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近年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