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机关可以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并不意味着以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为由要挟机关给付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绝不意味着“对这些行为人判决犯敲诈勒索罪”都是正确的。须知,有的上访人的行为是合法主张权利的行为、救济手段不当的行为、过度维权行为或假想的权利行使行为,或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或接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