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判决、裁定作出之日即为法律效力之日;在特殊情况下,则需根据上级法院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来确定法律效力之日。无论是哪种情况,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判决、裁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参考文章...
2021.8.1日起,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司法观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期限为: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通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