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的重要成果,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的重要成果,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坚持宽严相济 依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立足近...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捕诉部门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人民检察院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
人民检察院收到看守所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