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出台背景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范和统一政策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和《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
六、符合《条例》第⼗五条第(⼀)项情形的,职⼯所在⽤⼈单位原则上应⾃职⼯死亡之⽇起5个⼯作⽇内向⽤⼈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报告。七、具备⽤⼯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
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工伤保险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 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刊编辑部 - 四川劳动保障 被引量: 0发表: 2016年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J],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执行《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