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是由人事部颁布的文件。中文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布者 人事部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
国家机关刑事处罚事业单位行政人事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