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出租、出借及对外合作经营事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6〕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办公用房的相关事项,须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