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
现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