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二、第五...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
一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相关修改内容,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