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发文主题船舶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1974-11-01 2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09-06-11 共2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
十、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