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二、“秘书处”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 三、“各方”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 四、“执行主任”指秘书处首席执行官; 五、“副执行主任”指秘书处副首席执行官; 六、“专职人员”指经亚信高官委员会批准,由亚信成员派往秘书处工作并由执行主任任命的秘书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二、“秘书处”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 三、“各方”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 四、“执行主任”指秘书处首席执行官; 五、“副执行主任”指秘书处副首席执行官; 六、“专职人员”指经亚信高官委员会批准,由亚信成员派往秘书处工作并由执行主任任命的秘书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人民日报 》( 2023年10月25日 04 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相互协作特权与豁免伊斯坦布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国公约(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 人民日报 》( 2023年10月25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