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二、“秘书处”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 三、“各方”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 四、“执行主任”指秘书处首席执行官; 五、“副执行主任”指秘书处副首席执行官; 六、“专职人员”指经亚信高官委员会批准,由亚信成员派往秘书处工作并由执行主任任命的秘书处...
二、“秘书处”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 三、“各方”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 四、“执行主任”指秘书处首席执行官; 五、“副执行主任”指秘书处副首席执行官; 六、“专职人员”指经亚信高官委员会批准,由亚信成员派往秘书处工作并由执行主任任命的秘书处...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人民日报 》( 2023年10月25日 04 版)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成员国公约(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6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 《 人民日报 》( 2023年10月25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