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认为,老作坊酒厂生产、昌盛公司销售的上述白酒,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于2003年5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老作坊白酒和所有近似包装、装潢、标识,公告消除影响;2、老作坊酒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