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
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双减”意见出台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策调整,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发生变化,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构成情势变更,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要涉及到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第五百三十三条中 情势变更制度在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施椿 [1]刘战旗 [2] 一、情势变更制度之界定(一)制度内容以及沿革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情势变更制度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
一、法条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
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法律主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以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 查看全文 柳烁颖律师 执业7年 资质认证 2023-07-07 民法典第五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规定的理解与释义【条文】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