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
现在使用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本) 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