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 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 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 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 以为戒,认识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