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字〔2022〕37号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
中基协字〔2022〕37号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
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 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有需要专项法律意见书请咨询18817719217)。(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