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母遂将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余元,成为“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 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 万余元,由受害者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原被告双方均对此判决...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