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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在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冻结、查封决定书,明确告知冻结、查封的原因、期限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范围限制: 冻结、查封的财产应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资金、证券等财产,不得超出案件范围进行无关财产的冻结、查封。 应遵守法律...
十二、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第十七条修改为:“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十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
第三条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
第7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已经于201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办公会议上经过审议并通过,这份决定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正式公布并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决定的发布者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他对此项修订负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后经2011年修订),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时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该办法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执法机构的权力和程序。根据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