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