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我国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然而,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际上,我国在其他多边和双边机制下,仍然积极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犯罪。 二、我国对待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尽管我国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一直保持...
中国、苏联因规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完全实行规约 不得对规约作出保留,故拒绝签署与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