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主题教育有声书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原标题:《主题教育有声书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原标题:《巾帼大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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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
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