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支付结算办法》印发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
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 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法规,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 的通知 银发〔1997〕 393 号(1997 年 9 月 19 日颁布,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现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00:20 7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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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发布《支付结算办法》废止的文件,这个规章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