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 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 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出台,即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绿色金融债需要具备的条件与遵循的流程,涵盖了绿色金融债券定义、发行人条件、申请发行所需递交材料、债券募得资金用途及流向监管、绿色项目评估和筛选等内容。该公告并附有《绿色...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是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文件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