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 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 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出台,即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绿色金融债需要具备的条件与遵循的流程,涵盖了绿色金融债券定义、发行人条件、申请发行所需递交材料、债券募得资金用途及流向监管、绿色项目评估和筛选等内容。该公告并附有《绿色...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是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文件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