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肖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局广州选拔中心返还伙食费25825元、津贴费13600元; 二、被告肖某某、谭某某、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局广州选拔中心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