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各位会员单位和广大律师同仁应当认真学习修正案内容,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执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积极组织对修正案内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修正案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希望各位会员单位和广大律师同仁继续发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履行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