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
通过加入修正案内容,能够更好地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的职业素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的实现。各位会员单位和广大律师同仁应当认真学习修正案内容,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执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积极组织对修正案内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修正案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