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
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