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18.11.23 施行日期 2018.11.23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主题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已被修改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公布日期:2018.11.23 施行日期:2018.11.2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专题: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废止,、本篇法规中“进出口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2003 年 9 月 1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发布 根据 2010 年 11 月 26 日海关总署令第 19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0...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