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息共计16.7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