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与执行异议衔接的后续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于执行异议的完整的实体审理程序,其价值取向是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 - 蒙镇龙律师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