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主要涉及到裁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但由于用户问题中并未具体说明需要了解的裁定内容,因此无法直接给出该条款的详细解释。不过,可以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裁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 一、裁定的概念与特点 裁定的概念: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裁定通常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因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可能涉及某一类具体的裁定事项或程序规定。 为了获得准确的法律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原文或相关司法解释,以了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具体内容...
二、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二、裁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