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抄送财政部备案.虽然各地实施细则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于全民所有,那么经营管理的单位就是纳税义务人.若产权出典,承典人则...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不含未设街委建制的地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辖行政村)。“工矿区”...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在1988.12.05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11月6日废止。废止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等25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