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管理部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2024年1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
第六条 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罚款行政处罚,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决策:(一)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罚款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重大事故的罚款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较大事故的罚款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一般事故的罚款行政处罚则由县级人民政...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03-07 admin 返回列表上一篇: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下一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公布 5月1日起施行关于展旭新闻中心业务范围典型工程资质荣誉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8 云南展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车间或班组
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1.15发布,2024.3.1施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1.15发布,2024.3.1施行.doc(57.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