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
本节主要涉及被开除之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以及利益追缴的处理、政务处分解除的后果、对退休离职或死亡人员的处理等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除了上述普遍适用规则之外,本节主要规定对于不同的公职人员,基于其身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需要适用特殊的政务处分规则。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