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可转债债权的到期和停止计息等内容,并没有规定可转债的交易权。2、证券法第十条明确了可转债是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3、证券交易受证券法保护,不是债权人会议能决定的。证券法第48条规定终止上市交易需要触及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ST 正邦董秘: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